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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

[接上页]

  (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监督工作。
  
  1、对排气超标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通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2、环保局建立机动车年检排气检测在线监控系统,对各机动车安检机构排气检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车辆排气检测实施把关。对排气超标车辆或检测数据无效的车辆不核发环保标志。同时,加强对各环保标志核发点和技术鉴别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公安交警支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显示排气超标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交通局配合做好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管理把关工作,对排气超标的营运车不能通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并要求整改后方予以投入营运。
  
  5、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严禁排气检测超标车延长使用。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市环保局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市公安交警支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显示排气超标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根据《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财政局、法制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商议机动车污染防治、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相关工作的需要,市环保局做好数据库开发、人员雇用、办公设备购置、标志印刷、广告宣传费用以及检测费用和技术鉴别费用的财政预算编制工作。市财政局落实经费,保证环保标志工作顺利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环保标志的意义及政策。制作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益广告,利用电视台、电台、中山日报、中山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环保标志核发点派发宣传小册子和办事指南,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工作。
  
  附件:
  
  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名单
  
  
序号 核发点名单 所属镇区
1 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 火炬区
2 中山市城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东区
3 中山市机动车排污检测站 东区
4 中山市孙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东区
5 中山市金宁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 西区
6 中山市沙溪镇机动车检测站 沙溪镇
7 中山市横海机动车检测站 小榄镇
8 中山市小榄机动车辆检测站 小榄镇
9 中山市金宁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小榄镇
10 中山市城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 三乡镇
11 中山市黄圃镇南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黄圃镇
12 中山市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坦洲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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