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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73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杞县利民辐照厂放射源启动退役前期工作的复函


  杞县利民辐照厂:
  你厂《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放射源退役并转让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我部支持你厂转让放射源并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同意你厂启动放射源转让及辐照装置退役前期工作。
  
  二、你厂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
  (一)退役工作实施前,你厂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转让给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辐照装置退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部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方可实施退役。
  (二)退役工作完成后,你厂应当向我部申请退役终态验收,并提交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
  退役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你厂应向我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辐照装置退役完成前,你厂应承担所有的安全责任,并应采取措施,确保辐射安全。
  
  四、放射源转让和送贮的审批和备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函复。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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