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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呈审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函》(原安函〔2010〕382号)收悉。
  candu堆生产钴-60已经我局审查批准,首批产品已经全部卸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你院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承诺和安排实施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试运输活动,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
  
  二、你院应负责包装容器使用和维护以及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三、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运输使用的gy-40包装容器,其设计已经我局批准(设计批准号:cn/017/b(u)f-96(nnsa)),设计寿期为30年。你院应当对使用的包装容器进行维护、保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评价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四、在每次实施运输前,你院应委托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辐射监测报告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五、在每次运输到达目的地前,你院应报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六、你院在实施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书的各项承诺以及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运输限值和条件(见附件)。如对报告书内容做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报我局审查批准。
  
  七、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时,你院应及时报告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我局。
  
  八、本批准不免除你院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在每次实施运输前,你院应持本批准和其他文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运输批准。
  
  九、在实施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运输过程中,你院应做好有关各方的协调、沟通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在本批准到期前三个月,应向我局申报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运输的后续运输。
  附件: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运输限值和条件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运输限值和条件
  

  1.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2.运输容器:运输容器的设计符合gb11806-2004的要求,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批准编号:cn/017/b(u)f-96(nnsa)。
  3.运输容器装载内容物
  candu反应堆钴调节棒束,满足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要求,单个运输容器最大装载放射性活度为1.48×1016bq(4×105ci)。
  4.运输车辆
  五十铃牌fvz34q型载货汽车,额定载货质量12吨。
  最大运输量
  每年最多运输40个货包,分20次运输,单次运输2个货包。
  5.货包类别:b(u)型; ⅲ级(黄);运输指数:8.7。
  6.运输容器的操作与维护
  货包必须按照货包设计安全分析报告第七章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装载准备、装载和卸载,并按第八章的程序进行检验和维修。
  7.运输货包装运前,运输车辆、栓系系统和运输辅助设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8.环境温度:-40℃~+38℃
  9.辐射剂量限值
  (1)公众剂量限值:≤ 0.03msv/a;
  (2)运输专业人员:
  辐射防护人员:≤ 5msv/a;
  其他人员: ≤ 1msv/a;
  10.认真落实各项实物保护措施,作好运输的各项应急准备和响应,按照评价过的路线实施运输。
  11.在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变更批准书的任何限值和条件,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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