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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医妇字[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驻青、厂企和民营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许可办公室、卫生监督局: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规范许可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认真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把审批权限、严查审批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肃责任追究,严禁越权和违规审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行为。
  
  二、要加强学习,坚持依法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学习,正确地把握和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坚持依法执业,除了要学习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要学习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还要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综合分析、评判和批准许可事项,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要依法自律,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起许可事项的申请、提交各项申请材料。
  
  三、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利益,责任重大,目前审批过程中资料审核工作量大,审批材料相对复杂,涉及到机构管理、人员资质、设备配备、财务监管等各项规定,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关键环节现场审核。在设置审批过程中,要对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重点把握好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机构命名是否规范、机构选址是否合适,对把握不准的事项一定要及时逐级请示;在执业登记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诊疗科目的设立,对于只批准一级诊疗科目的机构要在备注栏中记载国家已出台的临床应用技术的类别和级别;在校验过程中,要重点把握该机构是否仍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校验期内是否依法执业;在变更注册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变更的理由是否成立,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文件(意见)。
  
  四、要按照要求,落实记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做好监督结果的互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行业监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监督字〔2010〕7号)的规定,做好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给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便于记分工作的登记汇总,同时要及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切实将记分结果用于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校验工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许可事项到期的或过期的,一定要提前告知,履行好告知义务,对告知后仍不办理的要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各区、市卫生局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即3、6、9、12月)的月底前5天,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医和中西医医疗机构的报局中医处)上一季度不良记分管理情况报局医政处,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要即时报送。
  
  市卫生局将在8月底前对各区、市的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管理及《办法》、《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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