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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发改委
【发文字号】 青发改节能函[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对青岛市省千户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的通知


  
  各区、市发改局,省千户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精神,深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关于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的通知》(鲁经信节监字〔2010〕195号)要求,现组织对全市省千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节能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全市省千户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三)重点查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违反能源计量统计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等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形式
  
  本次监察由市节能办统一组织,市节能监察中心具体实施。
  
  (一)对列入今年我市日常监察计划名单的省千户重点用能单位,采取书面监察与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2008年、2009年已经实施节能监察的省千户重点用能单位,采取书面监察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做好本次节能监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系列节能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节能监察中心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及时完成本次节能监察任务。
  
  (二)节能监察机构要严格节能执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节能监察人员要严格自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联系人:辛 毅 83862557
  
  尹忠东 85911213
  
  邮 箱:xy_zyjy@163.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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