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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档案、保密工作;承担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撰写教育志书、年鉴、大事记等史料性材料;统筹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教育扶贫与对口支援以及“双拥”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市属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及市属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负责市属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的核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办学与华文教育工作。 (三)财务基建处。 承担市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教育收费工作;制定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教学设备配备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属高校和局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挂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各学段招生(考试)工作;承担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和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农村成人教育。 (六)高等教育处。 承担市属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参与规划并推进高等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参与拟订市属高校招生计划;指导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学习、教学方法等教学基本建设;指导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七)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市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开展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审批的受理工作;负责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及变更审批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协助处理有关民办学校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民办教育的违法办学行为;指导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 (八)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负责市教育系统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局系统党员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市教育系统的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普法工作;承担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兵役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出入境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科研处。 规划、指导市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规划、指导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及科技产业工作;统筹指导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市教育系统青少年科技教育、环境教育、知识产权教育等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市性的学生体育、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体育、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以及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