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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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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档案、保密工作;承担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撰写教育志书、年鉴、大事记等史料性材料;统筹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教育扶贫与对口支援以及“双拥”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市属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及市属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负责市属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的核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办学与华文教育工作。
  
  (三)财务基建处。
  
  承担市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教育收费工作;制定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教学设备配备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属高校和局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挂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各学段招生(考试)工作;承担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和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农村成人教育。
  
  (六)高等教育处。
  
  承担市属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参与规划并推进高等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参与拟订市属高校招生计划;指导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学习、教学方法等教学基本建设;指导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七)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市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开展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审批的受理工作;负责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及变更审批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协助处理有关民办学校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民办教育的违法办学行为;指导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
  
  (八)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负责市教育系统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局系统党员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市教育系统的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普法工作;承担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兵役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出入境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科研处。
  
  规划、指导市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规划、指导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及科技产业工作;统筹指导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市教育系统青少年科技教育、环境教育、知识产权教育等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和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市性的学生体育、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体育、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以及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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