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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拟订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拟订本省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事务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指导全省卫生计划财务工作;规划和协调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统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协助起草本省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医疗服务市场重大非法行医案件。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