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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6、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为切实加强对三项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三项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刚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付宁丹任常务副组长;副局长鄢利平、何兴树、程幸福,爱卫办主任陈杰任副组长,杨应茂、郭敦志、王全秋、刘玉林、梁和平、任惠琼、张耀辉、何旭光、陈刚、杜建云等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监察室,由王全秋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局实施三项制度的日常工作。同时公开服务承诺电话:0825-5807871。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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