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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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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领导与运行监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运行监管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管理。
  
  (一)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两年一次的申报、淘汰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定。
  
  (三)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也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将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五)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档案,实行规范化档案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5年。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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