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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安[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3月22日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增强校园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克服麻痹松懈,保持高度警觉,做到警钟长鸣。校长(园长)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园各项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人员和教职工要履职尽责,心系学生,共同抓好校园各项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落实,严防不法之徒侵入校园伤害师生。
  
  二、要加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制度建设。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迅即对现有涉及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凡没有建章立制的,要迅速制定;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凡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下决心调整有关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仓库以及管钱、管物的部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由消防部门监督检查一次,其他中小学、幼儿园每年至少由消防部门监督检查一次校园消防安全。要加强对教学楼、图书资料室、实验室的管理,重点部门、关键部位要安装报警器、配置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学校要将监控网络直接接到当地公安部门,严防校园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谁负责救人、谁负责拨打“110”和“120”、谁负责保护其他学生离开事发地点等,分工明确,操作性要强。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安全保卫工作督导制度,对涉及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三、要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各地各校要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校园及周边治安案件多发等特点,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队伍建设,要聘请专业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要进一步规范内部防范措施,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机制,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认真落实24小时巡查措施。对进出学校的车辆和物品要认真核对检查。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学生活动的区域,严禁将非教学用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学校。要加强校门口的值班,学生上放学的时段,学校要安排教师值班,保安人员要在岗。要主动联系驻地民警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课间必须安排人员巡校、巡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要强化寄宿制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值班、会客、携物、安全等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在学生宿舍留宿。
  
  四、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联防制度。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在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把隐患苗头消除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
  
  五、要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演练。各地各校除认真抓好防溺水、防交通、防火灾、防地震、防自然灾害等系列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之外,还要针对目前社会治安现状和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认真抓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邀请警察等专家开设校园安全讲座,教会学生遇到坏人的时候懂得怎样保护自己、怎样避免斗殴事件的发生、怎样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等“安全经”,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应对不法侵害的能力。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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