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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结合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规定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三、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四、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材料的,按a4纸每张0.40元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
  
  五、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为:
  
  (一)个人房产:住宅每件为100元,非住宅每件为2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元。
  
  (二)单位房产:住宅每件为300元,非住宅每件为4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0元。
  
  (三)出具无房证明的,每件为20元。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
  
  (五)以上收费包含复制档案材料a4纸20张(含20张)以内,复制档案材料超过a4纸20张的,每增加一张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0.40元。需复制图纸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4]489号)和《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房[2008]4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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