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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本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城乡规划;推进城镇化和城市联盟工作,承担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负责核发国家审核、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市容环卫、建设档案等行业指导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八)研究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预备名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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