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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是指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征信服务机构,通过对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调查、加工而形成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评级报告等。 二、信用产品的使用。市各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企业或个人,解释信用报告的用途。企业或个人可向征信服务机构办理信用报告申请手续,征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规定提供信用报告。 三、在下列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除按规定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商业信誉的因素之一。 2.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投标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履约能力、服务信誉的重要依据之一。 3.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出让。投标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政府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对其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购企业和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供信用报告,出让方应将收购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 6.金融信贷。企业或个人除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对其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7.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在审核政府重点扶持担保机构资格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8.在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工作中, 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相关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9.在企业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应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或要求企业提供其信用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供信用产品的方面。 四、在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五、市各有关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拓展使用信用产品的范围和内容。 六、市信用办负责对在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工作的管理、协调、督查和目标任务考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和本部门实际,制定使用信用产品的具体方案,报市信用办备案。 七、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八、本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