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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是指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征信服务机构,通过对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调查、加工而形成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评级报告等。
  
  二、信用产品的使用。市各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企业或个人,解释信用报告的用途。企业或个人可向征信服务机构办理信用报告申请手续,征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规定提供信用报告。
  
  三、在下列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除按规定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商业信誉的因素之一。
  
  2.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投标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履约能力、服务信誉的重要依据之一。
  
  3.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出让。投标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政府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对其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购企业和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供信用报告,出让方应将收购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
  
  6.金融信贷。企业或个人除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对其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7.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在审核政府重点扶持担保机构资格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8.在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工作中, 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相关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9.在企业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应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或要求企业提供其信用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供信用产品的方面。
  
  四、在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五、市各有关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拓展使用信用产品的范围和内容。
  
  六、市信用办负责对在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工作的管理、协调、督查和目标任务考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和本部门实际,制定使用信用产品的具体方案,报市信用办备案。
  
  七、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八、本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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