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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工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注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等。保证其有关待遇,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团市委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作为以后转换相应时间为自己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2.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民政、老龄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3.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政府统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具体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确定。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措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按照省的通知要求,2009年在我市选择4个社区、5个村进行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实施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试点单位选择、试点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协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 [2000]18 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 [2006] 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莆政综[2007]16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 [2008] 18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莆田电业局、市老龄办
  
  (四)政府投入资金要及时到位。2009年,市、县(区)财政按每个试点单位各补助3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和前期启动资金,从2010年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政府投入部分应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全面开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推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市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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