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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委、成都电监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199号)精神,现将2010年外送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送华东电量上网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165元执行。 二、四川净送重庆电量的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262元执行。 三、其余外送电量,根据四川电网实际情况,本着电厂、电网共同参与外送的原则,以省电力公司与受电省协商价格为基础,按发电企业占82%、省电力公司占18%(含线损)进行结算。 四、省电力公司要按川价发〔2009〕199号文件规定,及时报送外送电量电价的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