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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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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的行政服务模式,加快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审批和服务项目进驻力度,将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发展的审批和服务项目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入驻率100%。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行政服务中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再规范;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把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覆盖到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使任何一项审批项目从申请登记、受理、审核到审批办结,全部实现网上运行,真正做到“程序最简、审批最快、时间最短、服务最优”。
  
  (十)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切实做好公民依法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十一)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把引导、促进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精心选择和安排立法项目。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有关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内需和推进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立法。确定立法项目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凡是通过道德约束、社会自律、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一般不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
  
  (十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所有立法草案都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选择社会公众关注、事关民生的立法项目,举行立法听证会。政府法制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中,要努力发挥主导、协调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上半年,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五、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部门到企业执法检查行为的审批备案制度,确保执法权限的正确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确保公正执法;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查处、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完善各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以新的“三定”方案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制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年内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市本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要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确认,重点是调整、整合和新组建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未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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