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批示的通知》(皖农监〔2010〕2号)和《二○○九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皖农监 〔2010〕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重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和惠农政策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省领导批示精神,从充分发挥价格监管作用和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负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对涉农价费负担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落实各项收费政策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照省局公布的涉农价费目录,对本地区的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不留死角。重申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审批包括涉农收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凡违反规定实施审批的,必须立即纠正,凡是不符合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涉农收费文件要坚决废止。严禁继续向农民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严禁出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农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收费公示工作开展多年来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在全社会树立收费必公示,未公示不收费,交费先看公示的意识,做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全覆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动态管理、长久保持、清楚便民、力求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完善收费公示栏的基础上,突破单纯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形式,创新集政策宣传解释、目录标准依据、监督管理投诉为一体的多功能的收费公示新格局。要将每年向社会公布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工作形成制度,继续坚持下去。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存在问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44号)要求,针对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皖农监 〔2010〕1号文件通报的属于本地区内发生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要认真做好受理农民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乱收费问题,要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检查发现的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减负监管合力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涉农乱收费问题,并主动加强与农业、纠风、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积极研究农民负担中有关乱收费问题的症结及解决的措施,形成减负监管合力,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