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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评价表应由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和监督站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专人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评价表原件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3.监督站领导或部门领导对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复查,复查应重新填写和签署评价表。 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督查和专项检查,应检查工程评价情况,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责令责任监督员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所属监督站予以处理。 三、企业评价 企业评价由广州市城乡建委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照广州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的《广州市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附表1)实施企业良好评价和企业不良评价。企业发生评价表中行为时,应由经办人填写评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人在次个工作日结束前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并通知企业。计算日当日20时前录入的企业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 四、得分汇总 由计算机系统将建筑施工企业每日的工程评价平分和企业评价评分相加,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最终得分。得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得0分。 五、其他规定 1.各评价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精神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疏怠职责、徇私舞弊、评价不公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照片等。企业正常施工工程应当评价未被评价的,可向评价单位书面投诉。评价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予以处理和答复。企业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或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附表1:广州市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附表2: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表 工程名称: 检查部室: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编码: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部门领导审批: 站领导审批: 附表3: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注:完全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做标记,不扣分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部门领导审批: 站领导审批 附表4:各监督站工程评价上报日期规定表
备注: 1.上报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 2.从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非闰年)和增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每年2月29日、30日的上报日期顺延至3月1日。 3.各监督站应在规定日期当日晚18时前完成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