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矿[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4.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5.地下矿山应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情况表”(见附件1),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7月30日前,按照工作分工,对直接监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1)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3)生产矿山持证生产情况;(4)矿山是否在重大事故隐患;(5)在用、停用尾矿库的隐患治理情况,停用尾矿库的依法闭库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6)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依法处理或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按规定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合和取缔非法矿山工作。
  
  3.对辖区内矿山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建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完善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对各矿上报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到省局。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要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矿山基本情况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废弃矿山、非法生产矿山和已关闭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地掌握有关情况。
  
  5.每季度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安监部门。重点县(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每季定期向所在市汇报外,还要直接向省局报告。
  
  五、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强化非煤矿山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执法,提高成效。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要严肃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和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的行为;对矿山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地下矿山主要提升设备、通风系统没有进行检测检验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到期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整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对存在隐患的尾矿库和未依法闭库的停用库,要督促企业和当地政府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要报省局,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要组织专家对重点、难点企业进行现场指导,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指导,并按不少于辖区内露头矿山总数的20%和地下矿山总数50%的比例进行抽查。年中和年底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到各市进行督查指导,并对省部属矿山企业进行检查。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略)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