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部署开展农机服务收费重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128号)要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惠农政策落实,决定在我省继续开展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 (一)专项检查从2010年3月24日开始,4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农机系统的收费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专项检查中,省局将选择2个县进行直接检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选择重点地区(不少于2个县或乡镇)实施直接检查。 (三)今年的专项检查还要突出对农机服务收费的检查。重点检查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技术培训及下属单位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 专项检查中,除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不执行规定价格擅自涨价以及不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费问题进行查处外,还要对隐蔽性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具体内容: (一)未落实对农民减免、优惠价费政策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资销售价格和多扣水分、杂质变相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 (三)在给农民的补贴、补偿金中违规扣减费用变相乱收费,以及在农机补贴、“家电下乡”等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相关企业乱收费的; (四)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行政职能事项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的; (五)事业单位等对法定的或行政机关转移、分解、委托的行政职能范围内不应收费的事项进行收费,或利用行政职能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六)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不按实际数量乱摊水电费用、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技术推广站(中心)、农机技术培训机构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以农机推广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技能培训费等各种名义向农民乱收费的; (八)执行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三、检查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不仅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农村消费及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各地要围绕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将涉农价费检查融入到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中,周密组织,力求实效。 (二)加强指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全面梳理涉农价费政策,总结近年来查处各类乱涨价、乱收费的经验,加强对县(区)检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一线检查人员敏锐发现线索、充分有效取证的能力。 (三)加大力度。对多收价款的,要以退还农民为主。各地可组织一定范围的集中清退活动,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注重服务。各地要把专项检查与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维权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等各项价格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维护农民利益,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五)重视调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检查作为调研的良好契机,深入调研并向当地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惠农政策的措施建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农民建房负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有关收费等专题中,选择一个题目开展专项调研,并向省局报送专题调研报告。 (六)做好总结。涉农价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治理形势,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5月5日前将涉农价费检查总结报告(附2个典型案例)、调研报告报省局(检查分局)。 附件:全省涉农价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