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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渔船IC卡电子证件工作的通知


  
  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证件信息化管理,实施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电子证件制度,实现渔船基本信息有效整合,切实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我厅决定,将在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全面普及使用渔船ic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我厅成立海洋捕捞渔船ic卡电子证件工作领导小组,王守信同志任组长,孙华、刘克宽同志任副组长,刘均政、马兆江、沿海市渔政渔港处(科、站)长及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此次ic卡电子证件的具体实施与组织落实工作。工作组成员:丁旭光、刘冬惠、省船检各分局局长、县(市、区)渔政站长、船检站长。
  
  二、实施范围
  
  凡是在我省沿海范围内核准登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近海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海洋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均需配备ic卡,其效力与纸质捕捞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实施原则
  
  对每艘海洋捕捞渔船的船检和捕捞许可证电子档案进行数据交汇,三证相符渔船予以配备ic卡,实行“一船一卡一号”制度,即每艘渔船须配备一张ic卡,每张卡具备全省唯一的ic卡编号和识别标示,相当于该渔船身份证件,具有标示该船特征唯一性和证件合法性的作用。
  
  四、实施安排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起,至4月30日,务必将本辖区内渔船所需配备ic卡,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写卡权限、审批程序与操作规程,逐船逐卡发放到渔民手中。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发放或写卡的,需写出书面材料上报省厅说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渔船ic卡的配备与实施工作,积极组织,认真部署,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将这项全新工作抓好抓实,全力争取有关渔船管理机构的大力支持,认真做好渔船ic卡的发放与写卡任务落实,确保四月底前完成渔船ic卡的配备与发放,做好今年五月份起在我省海洋捕捞渔船中全面普及ic卡的具体应用工作,保障ic卡在渔船管理中发挥出高效便捷的有效作用。
  
  (二)认真操作,保障安全。各级渔船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其管理职能与权限,切实抽调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强化电脑网络知识和专业技术学习,熟练掌握渔船ic卡操作技能,保障ic卡的发放不出纰漏。同时,各业务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将登录账号与密码告知他人,更不得越权使用权限,切实维护好渔船信息管理安全。对于在实际操作中弄虚作假或疏于管理而造成重大失误的行为和人员,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三)严格考核,及时总结。今年我厅将对ic卡发放使用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考核ic卡发放使用、操作管理、执法检查等实际情况,定期对各地区渔船ic卡持有情况、年审年检信息填报情况、违规信息填写与处理情况、电子照片录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ic卡的应用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将积极探索渔船ic卡管理应用中的新经验,及时发现新问题,不断完善电子证件应用范围的广度与深度,逐步将ic卡发展成我省渔船管理主要模式,切实构建科学化、规范化 的渔船监管体系。
  
  (四)高效服务,便利于民。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认真学习我厅下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全面掌握操作技能,尽快适应角色与应用相关执法设备,充分发挥渔船ic卡快捷迅速、高效便利的积极作用,真正将服务渔民,提高效率落实到位,实现渔船证件电子化、信息化的真正目的。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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