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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切实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现将卫生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申请配置高端(64排及以上ct、3.0t及以上mri、容积调强(旋转调强)放疗设备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专家委员会现场评估,评估合格方可进入配置评审。
  
  二、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经我厅批复同意后,在设备招标采购时,其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
  
  三、经请示卫生部主管司局同意,自发文之日起,用于直线加速器配套使用的ct模拟定位机,纳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同其它ct。
  
  四、医疗机构确需对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升级方案需报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升级设备价格不得超过市场同规格新设备价格的二分之一。持有临时配置许可证的设备一律不得升级。未经审核同意违规升级设备的,我厅将根据国家和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撤消该设备配置许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该单位其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技术标准,并适时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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