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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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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疾病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按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与社区卫生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指导农村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与社区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医政处(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研究拟订本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中医人员执业标准,监督管理中医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医学科研与教育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医学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科研成果评价工作;监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参与全省成人医学教育学历管理、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和医学院校医学专业设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一)外事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与港澳台有关事务。
  
  (十二)保健办公室(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保健工作政策与规划;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闽中央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省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经费;指导全省各地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处
  
  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职责,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参与监督检查。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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