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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经公示后村民无异议的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月汇总审核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1年内每人筹资不超过20元,1年内每个劳动力筹劳不超过5个。对由部分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计入本年度本建制村筹资筹劳限额,合计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和劳务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应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劳务。同时,应当向出资或者出劳人开具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第十六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经村民推荐的群众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筹资结余部分应退给出资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结果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 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付村级招待费或者其他公务开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上解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以资代劳,防止将筹劳变为变相筹资。
  
  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
  
  以资代劳(以工折资)工价标准全省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确定。今后如需变更,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先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农业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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