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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迅速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传发【2010】79号)要求,结合上海道路交通实际,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17日,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治理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客运车辆源头管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工作措施
  
  (一)突出整治重点,维护通行秩序。各区(县)公安机关要针对辖区特点,合理安排勤务、优化警力配置,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开展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的整治。市区各单位要以主干道、快速路、各交通客运站点周边道路为重点,严管、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反交通信号、争道抢行、滞留路口等违法行为;市郊接合部、郊区各单位要以国道、高速公路、主干道为重点,严查、严处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各道口公安检查站要加强7座以上客运车辆,特别是省际长途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开展安全提示,严禁超员客车驶出本市。对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驾驶人,一律强制休息;对超速50%以上的客车驾驶人,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措施,加强对出站客车的安全检查,防止超员客车出站。
  
  在4月1日、4月12日、4月27日全国整治统一行动日中,各区(县)公安机关要设置5个以上整治点,每个整治点部署2名以上警力,并配备相应数量交通协管员,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整治。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部署开展全国整治统一行动日工作。
  
  (二)深化推进市、区两级危险道路治理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要根据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关于开展2010年市级危险路段(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完善设施、强化管理、宣传教育和工程性改造等措施,确保11处市级危险路段(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针对辖区实际情况,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抓紧排查、确定区(县)级危险路段(点),进一步扩大治理面。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通过设置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控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减少事故隐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交警部门的指导,抓好对已治理摘牌的危险路段(点)和其他隐患道路治理成果的巩固,防止反弹,确保道路安全隐患减少总量、不增新量。
  
  (三)严格执行违法信息转递抄告制度。各区(县)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外省市车辆、人员在本市的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确保违法信息及时转递至其属地交警部门。各相关道口公安检查站要运用“车驾查控系统”,加大对违法未处理车辆的告知提醒力度。对外省市客运车辆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在整治期间统一汇总,并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对疏于管理单位运输车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平台建设、教育宣传、处罚配套工作,切实加强车辆单位源头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继续开展每月一期的专业客运单位交通违法、事故情况信息通报。对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调整岗位。
  
  (四)深化开展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各区(县)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客运驾驶人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通报公路客运特大交通事故,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剖析客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讲解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
  
  (五)深入开展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各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对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车辆二级保养和例检制度,严防安全性能不合格和报废车辆上路运营;要结合世博安保工作,强化各项交通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督促客运企业加强承包、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检查,向车辆承包人、租赁人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客运企业利用客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加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了解运输企业、客运车辆驾驶人对公路客运交通安全隐患的认识程度和关注点,研究推进教育整治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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