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进一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1.要继续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法。对露天采石场进行相关许可审查时,继续把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作为必备条件,严禁采用药壶爆破方法,控制使用浅孔爆破。露天矿山须严格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生产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要求。 2.提高爆破设计与施工水平,鼓励与支持专业爆破施工队伍依法进入矿山施工。 3.引导露天矿山使用机械装备进行二次破碎,限制二次爆破的使用。 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矿山的安全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企业应用视频系统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实施井下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地下矿山采用井下人员跟踪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全面推行在线监测系统。 5.督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与中国计量学院做好《矿山重大危险源尾矿库预警监测系统及示范工程》课题的研究工作。协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对叶腊石矿、方解石矿等的开采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地下矿山开采技术水平。 (五)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1.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将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和考评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3.积极培育从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六)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露天矿山要重点查处没有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掏底崩落开采行为;地下矿山要重点查处提升系统安全设施缺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等违章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监察工作,逐步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全面完成对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检测检验工作,逐步落实其它关键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检测检验。 3.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举报矿山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4.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开展对事故多发地区的重点督导。 (七)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切实做好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2.提高企业自身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必须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矿山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工培训教育,重点做好对新职工、转岗职工的培训教育,自己没有能力培训的,应当请外部力量帮助培训。地下矿山要选派人员参加采矿等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争取在三年内配备全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43号)要求,整合区内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一个采矿权设置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 2.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的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或取缔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九)进一步做好对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监管 1.认真落实有关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备案制度,督促非煤矿山有关工程项目做到“人员、制度、责任、管理”四到位,严肃查处“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2.在采掘施工企业中选择试点单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3.加强对巷探工程的安全监管。巷探工程应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经批准的探矿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组织对巷探工程的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