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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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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监测油气发展情况,拟订油气开发、管道建设、天然气利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油气发展布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油气项目、炼油(含生物柴油)项目和建设管理;统筹协调天然气利用和申报、配置用气指标,参与拟订加气站布局规划;提出油气改革相关政策和方案,推进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做好石油储备管理。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监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并拟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建设管理;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革政策和方案,推进相关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送电到乡”等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的,由省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3.能源项目申请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下达。省能源局提出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能源项目,按要求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加气站天然气用气指标平衡。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能源行业节能管理。
  
  6.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二)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煤炭、电力管理职责。省能源局承担全省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全监管局承担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原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省能源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订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三)省能源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及派驻该委的纪检监察机构统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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