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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市人大《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第24号)及《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分解方案》(长政办函[2010]105号)的规定,经长沙市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报请省物价局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尾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小于3.5吨)70元/辆/次,中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元/辆/次,大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元/辆/次;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检测服务,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资质,未提供检测服务或未出具检测报告均不得收费。
  
  三、对于第一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经维护修理后复检的,复检不收取尾气检测费;对于第二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第二次复检减半收取尾气检测费。
  
  四、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须在实施收费前向我局申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服务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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