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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 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 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附件: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2.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我(市、县、区)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 亩(其中农用地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涉及被征地农户户。按有关规定,该项目征地后有 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为 万元(大写: 万元)。目前,该项目采取预交押金方式,所需押金 元已预存划入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支行账号: ),并承诺在征地项目获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一次性全部存入财政专户,预交押金退回。我们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特此承诺 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_________(市、 县、区)人民政府(盖章) 二○一○年 月日 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附件2 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依据 的有关规定,我厅(局)对 用地项目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了审核,确定用地项目征地后有 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 元。 目前, (市、县、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所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1、元一次性预存;2、押金元预存)已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支行账号: 。该(市、县、区)已据此出具了被征地农民社保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 用地项目已基本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规定。 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公 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