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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1
【实施时间】 201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并会同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适时将其纳为扶贫对象。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成立由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衔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设区市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督查所属县(区)的工作。各县(区)的实施方案由所在设区市统一审查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深入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积极协调配合。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衔接中交叉对象、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提供交叉对象资料并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试点工作情况,对工作经费给予支持;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的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发挥乡(镇)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体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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