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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文字号】 上海银发[2010]13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一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分行开展上海市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和领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我分行决定成立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凌涛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具体负责上海市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依照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报送自查报告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针对本单位、本系统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统计法规和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及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管理等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全面系统地检查2008年以来报送人民银行各频度金融统计和调查统计数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并进行整改。我分行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不认真、或查出问题不如实上报、在人民银行组织的抽查中发现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金融机构应于2010年7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行文报送我分行。我分行拟于8月份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
  
  2.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银发[2010]1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 年以来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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