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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建法[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豫转提办〔2010〕3号)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行政执法单位,检查豫政〔2008〕57号、豫政办〔2010〕32号、豫政责办〔2009〕73号、豫建〔2009〕8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指导,纠正不执行、不当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的问题,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实施,转变行政执法作风,推进依法行政。
  
  二、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0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32号)文件精神的情况。
  
  (二)各部门贯彻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建〔2009〕85号)和《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文件的情况。
  
  (三)2009年9月1日以来,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体现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责罚相当、同案同罚的要求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三、检查方式
  
  (一)部门自查和系统检查。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应对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同时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对口部门进行检查。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并于8月18日前向省厅提交自查和检查情况的正式书面报告(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至省厅法规处)。
  
  (二)省厅检查。按照《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省厅将于8月下旬抽调厅机关处室及省辖市有关委局政治业务素质强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委)和三分之一县(市、区)的相关部门,进行分组检查(具体检查单位名单,于检查前另行通知)。各被检查单位,必须将2009年9月1日以来立案调查的案件整理规范,并列出明细表(见附件1),届时交检查组抽查。
  
  (三)具体方式。上述自查、检查和抽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1. 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简要工作汇报;2. 查阅行政处罚案卷。对每个被检查单位2009年9月1日以来所办案件,至少查阅20个(不足20个的要全查),并计算已经执行和未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比例(该比例要在上报的本系统的检查报告中汇总列出);3. 要认真核查执法部门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贯彻了豫政责办〔2009〕73号文件的要求;4. 要认真核对各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经过法律审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相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结果、票据是否一致,基本相同的案件是否做到了同案同罚;5. 对检查的结果,要向被检查单位的上级部门、本级政府进行反馈,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维护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要高度重视,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保障,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务必按质、按时完成自查、检查任务。对于贯彻执行豫政〔2008〕57号、豫政办〔2010〕32号、豫建〔2009〕85文件和本方案的情况,将作为省厅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贯彻执行好的单位,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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