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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符合下列条件: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办理监督证。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采集后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3.“两证”的补办。2010年换发的“两证”,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重新换发。在这5年时间内,新进入行政机关符合条件的的人员、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非执法岗位调整到执法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省级部门每年组织1-2次培训、考试,通过培训考试的,按照换发证件的程序,于每年4月、9月从省政府法制办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因不慎丢失《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必须在省、市级报纸上按照规定刊登声明,并由发证单位宣布作废后方可补办。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时必须退还《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销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补办参照该程序办理。
  
  2006年启用的“两证”应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销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从2010年5月初开始,到12月底结束。2011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执法。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垂直管理省级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换证工作按期完成;要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与培训换证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两不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审查关,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省政府法制办、省辖市政府法制办、垂直管理省级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检查指导,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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