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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公安、城市供水主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和防护

  
  第四条 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及其引黄河道实行分级保护。
  (一)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和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大坝坝顶的陆域范围,划定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饮用水地表水源重点保护区域。
  (三)引黄河道及其两侧1000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引黄河道重点保护区域。
  
  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及其引黄河道保护区域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水源地设立防护标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域和引黄河道重点保护区域必须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六)禁止开展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重点保护区域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引黄河道重点保护区域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引黄河道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新设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水域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在调水期间,应按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废水;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与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地水井所在的整个厂区划定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必须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四)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五)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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