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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全市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经各级饲料管理、执法和检测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饲料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饲料品种繁多,生产企业和使用场(户)量多且分散,给饲料专项整治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从全市目前的情况看,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按渝农发〔2010〕40号文件要求,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配备得力的人员,落实经费,配足设备设施,认真做好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每月10日和25日前都要将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农委畜牧业发展处(统计表用传真,文字材料用电子邮箱发送)。
  
  二、切实做好饲料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业部1224号公告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饲料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我委将委托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于年内举办《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饲料法律法规的培训班,使全行业人员做到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农业部2006年第73令颁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要求,对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和精料补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条件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不能发给《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对已经获证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好经常性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生产条件不合格或没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对农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四、加强饲料经营企业和畜禽饲养场(户)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饲料经营企业条件审查及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工作,凡是不具备饲料经营条件的,不能发放饲料经营许可证,对获得饲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治理畜禽饲养环节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通知》(农办牧〔2009〕64号)精神,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强化对畜禽饲养环节的监管,严禁购进“无证”、“无号”等有问题的饲料饲养畜禽,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禁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养反刍动物,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饲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加大监督检查的比例、频率和覆盖面。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总之,要通过严格执法形成高压态势,对违法人员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是党和政府赋予饲料管理部门的神圣使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松懈。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人财物投入,构筑监管有力、反应迅速、高效科学的饲料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要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投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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