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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厅机关党员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号)和《安徽省卫生厅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卫党〔2010〕12号),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时间 1、厅机关及挂靠单位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及参加厅机关党支部生活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支部足额交清当月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时,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应及时将交纳的党费登记在党员的《党费交纳手册》上。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各支部收清党费后,填好《党费收缴登记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收缴党费及时足额交机关党委。 3、第十六党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清党费,填好《党费收缴登记表》,将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留存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后,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及时足额交机关党委。 4、机关党委在核对党费收缴情况后,在《党费收缴登记表》上签收并留存原件,同时复印一份交还党支部备查。机关党委汇总党费后,按规定时间上缴省直工委组织部。 二、党费收缴标准 1、按照中组部中组发〔2008〕3号的规定计算党费交纳基数。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会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党费上缴省直工委后,留存的部分用于厅机关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机关党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公示各党支部缴纳党费的情况。 四、几点要求 1、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确定专人承办党费收缴工作,并按时足额上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2、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对连续两个季度,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支部,予以通报、批评。 4、党费缴纳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中共安徽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