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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疆民族班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九)受省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天主教南京教区修女院的管理工作。 (十)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无锡旅游发展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行政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负责宣传和通联工作,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做好有关信息工作。 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民族处 指导全市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人士;开展全市民族工作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协助做好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伊斯兰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人士;指导有关教职人员培养工作。 (三)宗教处 承担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有关教职人员培养工作;办理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受省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天主教南京教区修女院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4名,副处长(副主任)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