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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10〕5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0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本着总体安排、分步实施、重在落实的原则,建立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考评机制,立足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考评、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好转。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规定的考评办法和标准,到2010年底前,全市500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水平,50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水平;到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逐步建立与完善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在2012年末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将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实施关闭。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10】52号)下达的各区县达标矿山数量任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规定的达标评分内容,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确定工作对象、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要及时组织召开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将相关工作任务和要求分解布置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督促抓好落实工作。 (二)指导实施阶段(2010年8月31日前) 经我局研究认定,重庆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协会、重庆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泰莱斯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五至三级的考评机构。各区县安监局和矿山企业可在上述机构中选择为本地区本单位实施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服务机构。各区县安监局和指导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规定的达标评分项目和要求,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和特点,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及时开展现场整治、设备设施器材配置、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及材料编集等工作;矿山企业要按照区县安监局和指导服务机构的意见认真执行,为实施考评作好相关准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文件,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查阅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