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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南门居委会南门公园项目用地性质调整并更名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南门居委会南门公园项目用地性质调整并名称变更为莆田市城厢区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明珠大酒店配套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 23 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南门居委会位于城厢区南门居委会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莆政[1996]土191号)面积2924.236平方米补办出让手续,名称变更为莆田市城厢区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明珠大酒店配套设施项目用地。
  
  二、莆田市城厢区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酒店配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该项目的出让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土地价格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该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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