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规范和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主管部门
  
  我市行政区内的水资源费征收统一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六区(以下简称城六区)的取水、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包括民营水务公司、供水公司)取水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0.5-1万立方米的取水以及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市管权限以下的取用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严格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价行发〔2010〕4号文规定执行。我市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其它机械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取用地表水的;通过凿井等从地下取用普通凉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因建筑施工需要为浇注桩基而泥浆护壁取水或为降低水位取水后未予全部回灌入地下含水层的;实施水源地温空调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的,都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而直接从地表和地下取水),经批准在河流、水库中养鱼(包括用网箱养鱼)用水,非营业性景观用水,非经营性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开展旅游、娱乐以及城市自来水管网尚不能到达的农村集中供水,城六区之外的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用公共供水设施(自来水)制造纯净水的,由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费,制水单位不再缴纳;但其直接从其它水源取水来制水的,则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受水的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资源费。
  
  城六区之内无论何种形式的取水(包括为家庭生活少量取水和取地热水、矿泉水等),都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企事业单位使用自备井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按《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自来水公司的缴费计量暂时以售水量为准,其它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计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今后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省上新制定的征收标准及市、区县自来水价调整及时调整。
  
  三、严格水资源费收缴程序
  
  水资源费的收缴程序严格执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对取水户的取水进行计量并向取水户出具“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水资源费)”,取水户持该缴费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其它相关事项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等及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照市政发〔2006〕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发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