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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海职[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0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七)具有一定示范辐射和推广价值。项目专业预期成果能对本校的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起示范辐射作用,有推广价值。
  
  五、评选程序
  
  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评选工作分为学校申报、专家审议、审核同意、公示和行政确认等5个程序进行。
  
  (一)学校申报。学校要根据申报条件及办学实际,遴选校内主干专业申报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
  
  (二)专家审议。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在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和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推荐出项目承担院校及专业建议名单。
  
  (三)审核同意。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审核项目承担院校及专业,遴选确定立项名单。
  
  (四)公示。省教育厅对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及专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政确认。对经公示且无异议的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及专业名单,由省教育厅行政审核后行文公布具体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名单。
  
  六、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期限为2010至2013年。
  
  (二)省教育厅成立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对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2、发布项目文件,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高校及专业;
  
  3、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和评价;
  
  4、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5、编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三)项目承担高校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校内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省教育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统筹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3、负责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确保省教育厅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5、为项目实施在组织领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条件保障;
  
  6、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验收和审计;
  
  7、每年12月底前,向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专业建设计划;
  
  2、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把握专业建设的水平和工作进度;
  
  3、合理安排专业建设经费;
  
  4、自我评价专业建设效果;
  
  5、宣传、展示专业建设成果。
  
  (五)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合作类型、项目专业及负责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参与合作闽台高校及台资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高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批准。
  
  七、检查验收
  
  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一)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项目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
  
  2、项目执行不力,合作各方责权利不明确,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 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合作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高校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高校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人才培养效果;
  
  4、示范辐射和推广价值。
  
  验收结束后,由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八、政策支持
  
  (一)单列项目院校专业招生计划。
  
  (二)对项目评审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训基地、教学改革综合实验项目等予以优先扶持。
  
  (三)安排专项经费,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九、申报要求
  
  申报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高校,需提交正式申报公文,并附以下材料:
  
  1、学校实施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整体方案;
  
  2、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分专业填报);
  
  3、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各校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厅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
  
  联系人:吴宗斌,0591-87853613,hxjy517@126.com。
  
  附件: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申报书(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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