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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三部门关于西安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制定的《西安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及《陕西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第三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市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集约水平在全市的位次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合格(60-70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略)。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国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局领导兼任,市发改委与市统计局各确定一名处级干部参与办公室具体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6月底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将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土地利用粗放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扣减考核年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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