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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字[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市自来水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363号),确定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20元,每立方米调整0.50元。
  
  1.调整污水处理费。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3元,每立方米调整0.18元。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02元的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并入污水处理费。
  
  2.调整水资源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精神,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调整0.07元。
  
  3.调整基本水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36元调整为1.61元,每立方米调整0.25元。
  
  二、调整步骤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
  
  第一步: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10元,每立方米调整0.4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一步调整到位,基本水价作部分调整。具体为:
  
  1.调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3元,每立方米调整0.18元。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02元的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并入污水处理费。
  
  2.调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调整0.07元。
  
  3.调整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36元调整为1.51元,每立方米调整0.15元。
  
  第二步:基本水价由每立方米1.51元调整到1.61元,每立方米调整0.10元,基本水价调整到位。
  
  三、调整时间
  
  苏州市区居民用自来水价格调整第一步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苏州市区居民用自来水价格调整第二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附表: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表: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基本水价

有关收费

总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省水处理专项费用

现行

调后

现行

调后

现行

调后

现行

调后

现行

调后

居民生活用水

1.36

1.51

0.04

0.13

0.20

1.15

1.33

0.02

并入污水处理费

2.70

3.10


  
  说明:1.基本水价内含水利工程水费0.04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纯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学校的教学用水、民政福利院、养老院用水;
  
  3.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即自2010年4月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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