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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市自来水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363号),确定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20元,每立方米调整0.50元。 1.调整污水处理费。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3元,每立方米调整0.18元。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02元的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并入污水处理费。 2.调整水资源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精神,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调整0.07元。 3.调整基本水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36元调整为1.61元,每立方米调整0.25元。 二、调整步骤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 第一步: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10元,每立方米调整0.4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一步调整到位,基本水价作部分调整。具体为: 1.调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3元,每立方米调整0.18元。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02元的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并入污水处理费。 2.调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调整0.07元。 3.调整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36元调整为1.51元,每立方米调整0.15元。 第二步:基本水价由每立方米1.51元调整到1.61元,每立方米调整0.10元,基本水价调整到位。 三、调整时间 苏州市区居民用自来水价格调整第一步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苏州市区居民用自来水价格调整第二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附表: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表: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元/立方米)
说明:1.基本水价内含水利工程水费0.04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纯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学校的教学用水、民政福利院、养老院用水; 3.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即自2010年4月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