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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科技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和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承办新建和调整科研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民营科研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科技培训,承担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软科学研究、民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发展规划科。负责科技规划管理、基础研究及科技条件建设;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实施;研究提出科技投入、科研条件建设、科技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负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负责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多业交叉的综合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报和实施;负责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贷款的综合汇总,安排协调科技计划经费的使用;组织申请并实施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和中青年科学家科技奖励基金计划项目;协调省、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实施;承担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五)科技成果科。研究拟订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省以上科技奖励的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科普工作;负责省以上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的申报,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负责技术出口的审查和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挂市高新技术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和火炬计划等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参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全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 (七)农村科技科。研究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农业良种工程等农业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点工作;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与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实施科技特派员示范工程,推进组织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 (八)社会发展科技科。组织实施社会发展与海洋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海洋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管理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和示范区;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海洋、医药卫生、城镇发展、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等科技工作;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 (九)科技合作科。研究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申报有关科技团组出国事项;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