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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房产管理科。拟订市级机关房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负责市级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住宅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危旧房屋及旧院落的改造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租金管理、维修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的绿化美化、爱国卫生等事务工作。 (六)安全保卫科。负责协调市级机关大楼保卫处的治安工作,保证集中办公大楼和楼内办公机关的安全;负责市级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市级机关集体户的户籍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和住宅区的消防设备的管理、维护、运行、维修等工作;协调、监督外协服务单位的工作。 (七)生活管理科。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和住宅区生活管理、服务工作;协调、监督外协服务单位的保洁工作。 (八)设备运行维修科。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设备的管理、维护、运行、维修,协调、监督热力公司、电梯维保公司、保洁公司等外协服务单位的工作。 (九)会议服务科。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公共会议室的管理运行,为市级领导和市直机关提供会议服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编制3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