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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绩效评估、安全保卫、效能建设和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审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负责本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劳动保障“三基”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省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在闽就业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负责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职业培训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省属企业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认,监督管理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七)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牵头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医疗保险基金。 (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省本级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和省本级工伤认定;监督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