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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 (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和要求 婚检机构应当在“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前医学检查场所采用宣传版面展示、讲课、提供宣传资料、播放或赠送影像材料等方法,为服务对象进行多样化的婚前卫生指导,并做好相应的宣教和效果测评记录。 婚检机构还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有关婚前保健的健康教育。 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挂图等宣教材料,培训卫生指导人员。 (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服务对象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其他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应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下进行。 (1)询问病史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以下简称婚检医师)通过家系调查和分析,初步判断双方是否有血亲关系,如果有血亲关系,应进一步明确是否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检医师应了解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了解服务对象的既往疾病史、现病史以及所患疾病诊断、治疗和目前恢复情况等,同时注意其外表、体态、步姿、头面五官、言谈举止等是否有异常表现。对疑有遗传病、精神病、传染病、重要脏器和生殖系统疾病的服务对象拟定初筛方案;对疑有遗传性疾病的服务对象和家属,应收集家系发病情况,绘制家系图。 (2)体格检查 按照体格检查常规操作要求进行综合体检、男(女)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的检查。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2名医师诊断。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直肠-腹部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应征得本人或近亲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3)常规辅助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项目:结核菌抗体、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阴道分泌物检查和艾滋病病毒抗体。 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者,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查。 (4)其他辅助检查 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衣原体、生殖激素、染色体、精液、超声影像、乳腺钼靶等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处于病情发作期,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具有攻击行为的。 (3)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可母婴传播的其他传染病。 (4)影响婚育的其它相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原婚检机构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 婚检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服务对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栏内分别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