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经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市范围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全市范围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组织拟订和实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统一发布太湖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四)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编制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应急预案,协调做好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做好辖区内影响太湖水环境质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牵头组织安排市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协调上级资金申请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对太湖水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科研计划。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太湖办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编报太湖水污染防治信息和工作简报;联系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承办机关日常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治理规划处 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太湖水污染防治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关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协调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工作。 (三)督查应急处 定期组织对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督查;组织拟订市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查论证,并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治污工程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效益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各成员单位完成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影响太湖水环境质量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协调全市范围内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爆发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承办应急管理日常事务。 三、人员编制 市太湖办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兼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5名,其中正处长3名,副处长2名。 四、其他事项 关于市太湖办与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关系: 市太湖办是组织实施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第一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和目标管理,对市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执行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目标、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团结治污”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调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