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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坝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全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作为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统一平台。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载体,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发布;谁保存,谁发布”的原则。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对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或由保存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与其他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产生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产生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限期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主动公开信息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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