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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接上页]

  1、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费用等明细账,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2、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3、不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明细账户,如往来账项、所有者权益账项等,应当在每次记账以后,及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月末结账时,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通栏划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4、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全年各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双红线。
  
  第五十九条 年度终了更换新账时,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结转下年”、“上年结转”的账务处理均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如果会计科目名称发生变化,应在“上年结转”后面填写旧科目名称。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其财务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定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的指标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相关可比。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指标的内容、核算方法、会计政策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要求,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五条 按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纳入合并报表的母、子公司,必须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内部交易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数据资料,包括:集团内部的股权交易、债权交易、商品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和内部分配等资料。
  
  第六十六条 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分立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七条 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先由单位内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二)会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
  
  (三)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相衔接;
  
  (四)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中的数字相符。
  
  第六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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